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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国税发[1996]5号 发布日期:1996-03-04

为进一步加强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使卷烟税收及时均衡入库,实行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办法,扭转卷烟税收入库困难的被动局面,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市可制定相应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使卷烟增值税、消费税及时均衡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各卷烟企业是否明确了纳税期限,是否按期申报应纳税额;
  2.税款是否按期入库,逾期缴库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税款的入库是否达到计划进度;
  4.按规定应上报的快报、报表是否按时、完整。
  二、考核对象
  卷烟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分局和驻厂组。
  三、计分标准和考核办法
  1.是否明确纳税期限并按期申报,基本分值5分,未明确纳税期限的,本项不得分;明确了纳税期限,未按规定申报的,少申报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分值。
  2.对逾期税款是否办理延期缴纳手续,逾期缴纳是否加收滞纳金。本项基本分值10分。发生逾期未办手续或逾期缴纳未加收滞纳金的,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本分值。
  3.各月的电报、快报和报表,基本分值5分。发生缺报、超期报送或错报的,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本分值。
  4.税款入库率,基本分值80分,1~11月份每月基本分值6.5分,12月份8.5分。各月税款入库率在50%以下的,不得分;50%以上至60%以下的得1分;60%以上至70%以下的得2分;70%以上至80%以下的得3分;80%以上至90%以下的得4分;90%以上至95%以下的得5分;100%的得本月的满分。
  5.考核方法是以上报的资料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考评资格外,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奖罚办法
  1.省四大烟厂所在地的县(市)、分局和驻厂组的考核和奖励,由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考核、奖励。
  2.其他各烟厂由所在地的地、市、县财政局和国税局进行考核奖励。
  3.各县(市)、分局和驻厂组全年入库率分值未达30分的,除取消考评资格外,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办法自1996年1月份起实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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