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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财务审计监督的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6-03-04

一、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由企业监事会领导,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对企业内部财务收支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保证企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
  (二)就企业对外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的保值增值、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对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对企业内部(含下属企业)实行的承包、租赁、分配兑现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下属单位经营者的经营实绩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企业(含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
  (七)对企业由于组织结构变化引起的合并、兼并、分立、停业、破产和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企业内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办理董事会、监事会交办事项,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审计。
  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享有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企业(含分支机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向监事会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向董事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监事会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除发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外,国家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其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有权管辖的审计机关按对国有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国有控股企业,均由对控股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国有参股企业,根据需要或审计机关的安排,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确认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六、审计机关对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与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相符合的情况和遵循的情况;
  (二)资产盘存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及股东权益;
  (四)企业变更和终止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五)检查企业的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六)承包或者厂长(经理)任期经营责任审计;
  (七)上级审计机关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七、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国有控股企业委托时,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标准进行审计查证,提供真实的审计查证报告。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纠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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