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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发票定点承印厂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6]24号 发布日期:1996-02-09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印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省局决定批准衡阳市税务印刷厂等18个印刷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取消平江县印刷厂等3家印刷企业印制发票资格(批准和取消的发票定点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准印证》方可承印发票,本通知已明确取消的发票定点厂家,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收缴《发票准印证》并上缴省局,以后不得再印制发票。
  二、已批准为发票定点印刷厂家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涉及发票印制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培训,人员名单要报主管地税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
  三、已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
  (一)发票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发生发票、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品安全事故;
  (三)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
  (四)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本通知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并组织落实。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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