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湖南省邮电部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5]58号 发布日期:1995-12-29

  为了加强我省邮电部门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邮电部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邮电部门发票的种类和式样
  我省邮电部门的发票共分为二大类,一类是专业发票,一类是非专业发票。每类发票的名称、使用范围及管理形式见《湖南省邮电部门发票分类及管理形式表》。
  二、邮电部门专业发票的管理
  邮电部门的专业发票是指用于开展邮电业务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其管理方式共分为三种。
  (一)、国际邮政业务票据、邮政普通汇票(收据)、邮政电汇汇票(收据)、邮政特快专递收据暂由邮电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不采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
  (二)、各级邮电部门收取用户电话初装费、安装费等,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湖南省××市(县)邮电业专用发票(甲)”。对各级邮电部门出售邮票、磁卡IC卡、其他邮电物品以及收取挂失费等,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湖南省××市(县)邮电业专用发票(乙)”。“湖南省××市(县)邮电业专用发票(甲)”和“湖南省××市(县)邮电业专用发票(乙)”由省地税局与省邮电局共同确定式样,按《湖南省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印制管理。
  (三)、除(一)、(二)条规定范围以外。邮电部门的其他专业发票,由省邮电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制。其发票联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各邮电企业凭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湖南省专业发票请领单”直接到省地税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家购领。主管地税机关应凭各邮电企业提出的购票申请及时审批,三日内开具“湖南省专业发票请领单”,保证邮电专业发票的供应。这部分专业发票的计划编制、印制、保管、使用、缴销、检查监督、资料报表报送、违章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各邮电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发票购领后,必须有专帐登记,专人管理。发票下发基层支局、营业部门时应登记去向。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不宜继续使用时,应切角作废并注明“报废”字样,加盖经手人印章。结存的发票应专柜保管,严防丢失,做到各种发票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购入、使用、结存能相互吻合。
  三、邮电部门非专业发票的管理
  邮电部门的非专业发票由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邮电部门开展代办邮电业务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湖南省××市(县)代办邮电业务专用发票”,由所在地地税机关印制管理。
  其从事非邮电业务(如宾馆业、建筑业等)使用的发票,由各主管地税机关供应或批印。
  四、邮电部门电脑发票管理
  邮电部门使用的电脑发票的印制管理,暂按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脑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2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市(县)邮电业电脑专用发票”,新版电脑发票启用后,旧版电脑发票同时废止。
  五、邮电新版发票的启用
  从1996年1月1日起,各邮电企业应全面启用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并采用棱形防伪水印纸印制的新版专业发票和非专业发票。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空白发票报经县(市)地税机关批准并加盖所在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后,可延期使用到1996年6月31日。从1996年1月1日起,未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旧票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任何单位都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开具和取得各方,主管地税机关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旧票的检查清理
  各地地税、邮电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密切配合,对过去使用的各种专业发票和非专业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省地税局批准并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制邮电部门使用的发票。否则,由所在地地税机关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分别及时报告省局。今后,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另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