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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发票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5]247号 发布日期:1995-12-08

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
  你局《关于各类发票印制管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5]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需使用的各类发票印制管理问题函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局使用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服务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快递货运单以及各航空公司国际国内旅客飞机票、各航空公司国际国内货运单、中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中国民航快递单都属专业发票〈票样附后〉。其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服务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快递货运单必须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采用棱形〈SW〉防伪水印纸印制,由各级地税机关按《湖南省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其余四种发票暂由你局自行管理,不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和防伪水印纸。〈见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发票管理目录〉。
  二、你局所使用的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住宿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延伸服务定额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综合服务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医疗救护专用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机动车停车费发票、中国民航湖南省管理局××机场汽车票〈票样附后〉,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全省统一的式样印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印制时,票头必须加印机场或企业名称。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你局应全面启用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并采用棱形防伪水印纸印制的新版发票〈省局另有规定者除外〉。新版发票启用后,你局库存的各种旧版发票同时废止。今后,你局需增加新版发票种类须报省地税局批准。
  四、从1996年1月1日起,你局不得继续使用未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和未采用棱形防伪水印纸印制的旧版发票,否则,任何单位都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开具和取得的各方,主管地税机关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你局所需使用的电脑发票,仍按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脑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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