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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湘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5]237号 发布日期:1995-11-29

  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潭政办发[1995]33号)转发给你们。当前,文化娱乐市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力,是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湘潭市对文化市场采取由税务和文化部门协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各地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文化部门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文化娱乐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法,堵塞税款流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方税务局、市文化局《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外来演职员来我市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今年来,湘潭市文化娱乐业相当活跃,一些文化娱乐业主及娱乐业企业竞相邀请各类明星来潭献艺。据初步统计,1-5月来潭演出明星达30余人次。各类明星来潭演出均不同程度获取了丰厚报酬,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然而由于相当部分演职员纳税观念不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不相配套;各有关部门未相协调,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切实履行扣缴义务,因而造成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时,难于及时掌握真实的演出合同,使国家税款流失严重。针对以上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对外来演职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现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源头控管机制。凡外来演职员来潭演出前,在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筹办后,各邀请或主办单位(个人)必须先将与演职员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协议)报演出所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备案,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公司在接到税务部门已备案通知证明后方可签发演出许可证。否则,税务部门和市文化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对邀请或主办单位予以从严处罚。
  二、各类演出场所的门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违者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从严处罚。
  三、各邀请或主办单位(个人)在支付外来演职员演出收入时,应切实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单位(个人)负责赔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此项税收的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依法征收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者,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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