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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69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04时效性:有效

彭祖佑委员:
  您在省十三届政协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促进产业资本发展的提案》(第6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产业资本在赋能企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助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稳定资本市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产业资本的风险投资特性,容易造成投资的失败和投资者的亏损,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予以支持。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政策,能够通过影响企业(个人)投资收益、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产业资本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产业资本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支持创业投资方面,2007年2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延续至今,政策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等,同时,国家针对“创业投资”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规定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更好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在投资损失处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损失,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特别是,2010年,国家针对股权投资损失出台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011年,税务总局制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国家为进一步支持科创研发,避免企业因担心研发失败而放弃创新,出台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如果研发项目失败,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政策的叠加,有效引导产业资本投资、科创研发,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您通过充分调研提出的建议,反映了我省产业资本发展现状和对现有税收政策的关注和关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不断强化政策调研分析,积极争取将在上海浦东新区、北京中关村等特定区域内开展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拓展适用到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并针对投资“卡脖子”技术领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产业资本,研究提出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等的意见建议,适时报上级部门。同时,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支持创业投资、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产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促进我省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强税费优惠政策辅导并用好“政策找人”“税惠通”和“税惠到坊”等机制,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快享,助力我省产业资本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惠政策,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省产业资本发展。今后,如有其他税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8月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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