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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执行交通运输业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5]211号 发布日期:1995-10-0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新税制实施以来,部分地市在对交通运输业征税时,其计税依据仍沿袭以前的规定,如对原湘运系统运输企业征税时,仍以售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造成了对部分运输企业的重复征税。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及各种价外收入。因此,对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应以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我省过去对湘运系统客运企业按售票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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