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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995]9号文件有关乡镇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5]140号 发布日期:1995-09-2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农村工作和粮棉化肥购销工作的意见》(湘发[1995]9号)中有关对我省乡镇企业的政策规定,现就涉及税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乡镇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允许按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对乡镇企业在农村的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县城以上城镇和城市进行的投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合资进行的投资项目(不含“三资企业”进行的投资),其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亦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9号文件,并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把国家现行给予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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