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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民福发[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8-08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0年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政福发[1994]18号)精神,现就我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是为了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如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申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凡是申请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必须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办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
  (六)湖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要由主管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并在《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各地(州、市)民政局要向省民政厅提交申办报告和《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10份)。经省民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由省民政厅发给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将《湖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抄送地、县民政和税务机关以及企业,企业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省里具体审批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九月。
  五、以前开办并领取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由主管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年检确认。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对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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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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