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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5]134号 发布日期:1995-06-30

  为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的邮政、电信、铁路、水运、民用航空、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代理、旅店、饭食、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娱乐、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或项目,以及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自1995年7月1日起,其发票联必须套印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使用棱形〈 SW 〉防伪水印纸制(省地税局另有规定者除外)。上述行业或项目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凡未套印湖南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未使用棱形〈 SW 〉防伪水印纸印制的,一律停止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停止使用的废旧发票由有关单位清点造册,报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处理。个别地方旧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可造册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延期使用到1995年12月3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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