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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帐证不全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5-17

  据了解,最近少数县、市作出规定,对年营业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企业,不论帐证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准确,一律按营业额附征企业所得税。对此,部分企业反响强烈。为了确保执行政策的准确性、统一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不能简单地一概按营业额附征。对那些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便于征收管理,对这部分企业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报省局备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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