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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偷税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5]16号 发布日期:1995-05-17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偷税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报偷税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5]13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对偷税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办法,是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税务机关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一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手段,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的偷税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为群众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信函举报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对违反者应视其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受到应有的补税、罚款处理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1、补税在5000元以下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的10%;
  2、补税在5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8%;
  3、补税在1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的6%;
  4、补税在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税款的4%;
  5、补税在100001元以上的部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所补偿税款的2%;
  6、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七条 奖金来源,依照省政府湘政发[95]13号文件规定,从举报案件的已入库税款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拨付。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不包括税务、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偷税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由所属稽查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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