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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5]010号 发布日期:1995-01-22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征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1996]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有关金融业转贷业务征税问题和具体执行时间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度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农副产品收购专项资金,不属转贷范畴,不能按利差征税,而应按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二、你局1994年度的征收办法符合《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应继续执行,不能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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