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4]62号 发布日期:1994-12-2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在1994年内,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额度、使用范围管理办法,仍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发[1994]003号文件执行。其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国有企业向其主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审批。对1994年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应按照管理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以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企业弥补亏损时,应逐级上报弥补亏损申报表(附后)和有关文字材料。
  四、集体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金额,全年累计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净损失在30万元以上,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五、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全年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报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中3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六、为便于操作和计算简便,对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等有关税前项目时,其工资总额一律按计税工资总额掌握。计税工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鉴于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对有关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口径,我省地税系统统一按以下原则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第14条、第16条所指“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税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15条、第31条第3款、第35条、第43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所指“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税务所;第19条、第23条、第25条所指“主管税务机关”、为同级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