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4]59号 发布日期:1994-12-13

  你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零地税局函[1994]0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交警部门提出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予免税问题,经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培训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不符合税法关于行政机关所收规费免予征税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所收取的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