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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1994]8号 发布日期:1994-11-0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精神,现将地方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地方税系统负责地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省及省以下国有企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
  三、实行“公有私营”和“转、改、租、包”的各类小型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四、省及省以下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五、省国防科工办所属企业单位,包括原“小三线”企业及其兴办的其他各类企业单位。
  六、省及省以下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七、外省、市驻湘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包括各类办事处、经销处等。
  八、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符合上述一至七条规定的企业单位。
  以上各条,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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