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率计征各类承包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1994]20号 发布日期:1994-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据反映,一些原实行各种承包形式的企业,以种种理由,不同意依率计征所得税,有碍于新税法的贯彻执行。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急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9号)明确规定: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上交办法的行业和企业,不管承包或包干是否到期,均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9号也明确规定:“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其所得税照章征收,由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企业有困难的由财政给予照顾。”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重申:对各种形式的承包企业,不论是何部门批准,也不论是否承包到期,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率计征所得税,缴纳的税款与承包数有差额的,由企业向财政申请给予适当照顾。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