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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税发[1992]33号 发布日期:1992-04-10

  目前,我省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是1955年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55)财税吴字第4号文件核定的。第一批核定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有9个城市(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常德、益阳、津市、邵阳、洪江市)和16个城镇(岳阳、醴陵、浏阳、南县、安乡、桃源、新化、涟源、武冈、湘乡、祁阳、零陵、郴县、沅陵县、陬市、安江镇)。以后又陆续增加了娄底市、郴州市、株洲县等。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变化,我省又陆续成立了很多新的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因此,50年代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城市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与现在的实际状况和现行房产税的开征范围差别很大,在执行中也产生了很多矛盾和问题。为此,1992年3月20日,我局就调整我省城市房地产税开征范围请示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我局发文调整城市房地产税开征范围。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通知如下:
  从1992年1月1日起,我省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范围调整为全省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建制镇标准的工矿区。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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