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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税发[1991]55号 发布日期:1991-11-12

  1986年1月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几项优惠政策》第五条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税五至十年。”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规定的具体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1.地方税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
  2.在我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十年。
  3.在我省举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五年。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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