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房屋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用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因收取租金偏低,暂缓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件精神,为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房屋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它非生产(营业)用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因收取租金偏低,暂缓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