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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税二字[1987]480号 发布日期:1987-08-24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方来函询问,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归还贷款后应如何退城市维护建设税。现根据省税务局[85]湘税二字第325号第五条 规定的精神,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属于因困难而减免“三税”的退税,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三税”额计算,全额照退。
  2、对属于“三税”还贷或以“三税”补亏、补差的,按还贷额或补亏、补差额,将“三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计算,不得超额退税。如某城市企业以税还贷100万元,这100万元退税中,应包括算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能退“三税”100万元,另退城建税7万元。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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