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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税二字[1986]627号 发布日期:1986-12-06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关于新批建制镇和新建市的郊区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对一九八四年以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和一九八五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建市的所属郊区开征或免征房产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房屋原值中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原值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并计提折旧基金的,应照征房产税;如上述两项费用有据可查,并从房产原值中提出另列,又不计提折旧者,可以不征房产税。
  3.关于纳税单位以简易建筑费、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新建、扩建的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不论其建造房屋的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关于工商行政部门修建供个体户、集贸市场经营的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工商行政部门修建的贸易大楼、交易所等,只要符合房屋标准都要征收房产税。但对供个体户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小货棚(亭)及个体户自建的小货棚(亭)不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房产税。
  5.略
  6.关于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企业停止、撤销后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为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确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7.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征免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可不缴纳房产税。
  8.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减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对其经费来源在未开征两税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亦从八六年十月一日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开征两税以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比照[86]湘税二字第496号附件一第五条,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税三年。
  9.关于车船停驶或恢复行驶的征免税时间问题
  车船的停驶或恢复行驶,其车船使用税的退税和征税,均以实际使用月份(十五天以上计算一月)计算。
  10.关于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
  为了便于控管,在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车船,并建有车船账(卡)的,由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车船,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向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11.关于公共汽车免税问题的解释
  市内公共汽车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专门经营公共汽车业务的汽车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共汽车,都要征收车船使用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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