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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重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86]湘税二字第319号 发布日期:1986-06-03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林办[86]14号关于清理木料经营单位和统一税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城建税征收规定与《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规定不一,不少基层单位反映不好执行。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现予以重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必须依照《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执行。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大中型企业按市区税率7%计征;座落在农村的大中型企业按县城、镇税率5%计征;座落在城市郊区的小型企业和个人,以及县城、镇郊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县城、镇的税率5%计征。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及其郊区的,一律按1%计征。
  以前执行中有错的,应予以纠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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