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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4]47号 发布日期:-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窗口临时开票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统一全省税负水平,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从事临时生产、经营且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5%-2%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的税(费)率计征。对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明确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各市、州原定标准执行,但附征率最低不得低于1.5%。在市、州辖区内,附征率必须一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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