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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务问题答疑[2026年第1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12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常态化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实务问题答疑工作。近期,专业指导委员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实务问题。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探讨研究,形成了专家解答意见。现整理发布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实务答疑仅代表专家观点,如有与执业准则及其指南、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其规定为准。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其他实务问题须咨询专业指导委员会,请与省注协监管与技术指导部联系(电话:020-83063583)。
  问题一: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已销售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应成本是否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如何把握该种情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如“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未涉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其对应的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的内容。因此,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符合研发活动前提下,研发费用归集通常以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为准。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科技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时,应如何把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条款目前未有进一步的解释性文件或说明。实务工作中,对“累计实际工作时间”界定,建议注册会计师结合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仅对从事上述活动的日历天数为工作时间予以统计。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此处明确是“当年”的概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因此,科技人员当年人数,应严格按照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进行统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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