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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政策咨询委员会问题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税协发[2025]47号 发布日期:2025-08-01时效性: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单位会员)向政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提出的涉税政策问题咨询工作流程,提高咨询回复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现制定《政策咨询委员会问题咨询管理办法》和《政策咨询委员会咨询收集表》,各单位会员如需咨询涉税政策问题,请填写《政策咨询委员会咨询收集表》,并发送到邮箱(cqsxzczx@163.com),专委会按照相关流程处理并反馈。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政策咨询委员会问题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单位会员)向政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提出的涉税政策问题咨询工作流程,提高咨询回复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会员就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中的普遍性、特殊性等涉税专业问题向专委会提出的正式咨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聚焦实务:咨询应聚焦于会员实务中遇到的普遍性、特殊性的政策问题。
  公益性质:咨询为公益性质,委员利用空闲时间提供。
  谨慎对待个案:对个案咨询,特别是与税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主管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等)产生严重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应通过纳服处上报重庆市税务局相关业务处室寻求支持,专委会进行分类、分析、跟踪处理过程。
  定期回复:定期收集并回复单位会员咨询问题,按月或按季回复。
  无政策解释权:专委会的咨询意见仅供单位会员参考之用,不作政策执行依据,具体涉税事项的政策执行以税务机关的正式回复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职责
  接收、分类、分配单位会员提交的咨询问题。
  组织委员对分配的问题进行专业研究、讨论并形成回复意见。
  确保回复意见的专业性、准确性。
  定期总结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向协会及相关部门反馈。
  管理咨询档案归集。
  第五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职责
  领导专委会全面工作,监督指导咨询处理流程。
  审核确认委员形成的回复意见。
  决定重大、复杂问题的回复方式及是否需提交上级税务机关。
  协调处理咨询过程中的争议或疑难问题。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职责
  对分配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参与讨论,形成初步书面回复意见。
  确保回复意见的专业水准和依据充分。
  第七条 专委会秘书职责
  为了畅通三方沟通机制,政策咨询委员会设置专委会秘书职位,负责落实相关沟通、衔接、反馈工作,该岗位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接收、登记单位会员提交的咨询问题。
  对咨询问题进行汇总。
  将问题分配给当值委员,并跟踪处理进度。
  汇总委员初步意见,提交主任委员审核。
  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意见,安排最终回复,并通过协会发布或传递。
  负责咨询档案的建立、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 问题咨询的提交与接收
  第八条 咨询主体
  咨询主体为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正式单位会员(税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咨询内容
  咨询内容聚焦于涉税专业领域,包括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中的普遍性、特殊性等。
  第十条 提交方式
  单位会员应通过专委会指定的正式渠道提交咨询。
  第十一条 提交要求
  咨询提交应包含必要信息,如提交单位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咨询问题的具体背景、涉及业务类型、咨询的具体问题及核心诉求等。
  第四章 问题咨询的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接收与登记
  秘书收到咨询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汇总,并确认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分配流转
  秘书将汇总后的问题分配给相应的专委会当值委员,由当值委员根据咨询问题的性质进行初步分类。
  第十四条 委员研究回复
  主任委员每个月从专委会委员中指定一人作为当值委员,当值委员对咨询问题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委会全体委员共同讨论,形成统一的初步回复意见后提交秘书。
  主任委员指定当值委员时应本着自愿原则,充分考虑其胜任能力。
  专委会成员私下回复单位会员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专委会的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审核确认
  秘书汇总委员提交的初步回复意见后,报送主任委员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回复方式决策
  主任委员根据咨询问题的性质确定最终的回复方式,如书面回复、电话回复或提交税务机关。
  如为书面回复,按月或季进行。如为电话回复,可根据咨询问题的复杂程度、专委会委员的时间安排等因素合理安排回复时间。
  第五章 回复与归档
  第十七条 正式回复
  秘书根据主任委员确认的最终意见和指定的回复方式,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单位会员进行正式回复。
  第十八条 归档管理
  秘书负责建立完整的咨询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政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 附件1.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政策咨询委员会问题咨询管理办法.docx
  • 附件2.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咨询收集表.xlsx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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