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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01时效性:有效

曹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建议》(第4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生利益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本医保参保质量持续提升,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其中,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作为筹资来源,覆盖9亿多参保人,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典范。近年来,陕西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推动了我省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您调研提出的建议和举措对我们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壁垒、更好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好的参考价值。需要向您说明的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规定,社会保险费参保和待遇享受的政策制定权属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属于医保经办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目前,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已与医保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系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均由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产生。针对您提出的“由税务、医保、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对各地实际应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核实,精准掌握人口情况,依据核实后的信息对税务社会保险征缴系统内的人口信息进行修正,实现公安、税务、医保等部门信息相统一”的建议,我们将持续加强与医保等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提升数据质量。同时,我们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精准高效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完善缴费服务手段和措施,拓宽线上线下的缴费渠道,进一步提升缴费便利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收各项工作,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您有其他社保费征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8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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