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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舟政发[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07-31时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及《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批复》(浙民复〔2025〕9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190元。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规定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4〕23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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