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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06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时进行关联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业务申报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二)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申报时间
  需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2026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构成关联关系的条件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九条。
  (五)关联交易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七)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并如实填写《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3.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国别报告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二)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同期资料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二)报送要求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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