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25]94号 发布日期:2025-07-28时效性: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0.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4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2%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中,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暂以当地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计算,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数据完成统计后,在下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据实补发。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