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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07-28时效性:有效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调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6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86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
  二、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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