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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4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7-27时效性:有效

米杰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关于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建议》(第746号建议)收悉。土地是宝贵的生产资料,您通过深入调研,反映了工业用地闲置后存在的浪费问题,站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角度,提出了从事农业生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建议。您的建议对我们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支持集约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暂无关于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具体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工业用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与现行法律要求不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近年来,我们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减征“六税两费”等政策,有力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按照我国现行财税管理体制,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是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部门。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认真做好现有政策落实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分析,收集问题意见,研提政策建议,及时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税收政策措施,更好发挥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全省税收事业的发展。如您今后还有其他税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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