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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关于发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7-25时效性:有效

  为推动福州海关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福州海关关区。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本规划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两仓”规划以“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规范管理,实行规划控制。
  (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科学布局相关要求,契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秉持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坚持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两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的基础上,区分功能定位,形成错位布局,良性配套发展的态势,带动、辐射周边产业链延伸和协调发展。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地市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三、其他事项
  福州海关可根据关区保税仓储业务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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