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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25]24号 发布日期:2025-07-23时效性:有效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5年自治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在6元基础上,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4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不含冬季采暖补贴、职业年金),每人每月增加0.5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
  1.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9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5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5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承担补助责任,按照《关于建立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的通知》(新财社〔2022〕51号)执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社、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2025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2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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