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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金华市、衢州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复函

发文字号:浙政办函[2025]46号 发布日期:2025-07-21时效性:有效

金华市、衢州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衢州市关于要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请示(金政〔2025〕12号、衢政〔2025〕7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金华市、衢州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
  二、你们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培育新形势下开展国际合作新优势,为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总结有益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打造高质量外商投资集聚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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