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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7-21时效性: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精神,现将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0.7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4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52%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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