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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714-20250718]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7-21时效性:有效

  1.问: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1.可通过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率文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2.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

  2.问: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因此,出口退税率为0,还需要查看“特殊商品标识”。若“特殊商品标识”是1,则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若“特殊商品标识”是2,则为“免税”商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问: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纳税人出口的是退税率不为零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则开具税率为零的发票;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且为免税商品,则按照免税开具发票;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发票时“税率”栏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4.问: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如何确定汇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按照报关出口日期当天或当月1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

  5.问: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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