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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等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市监注[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7-15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4〕7号)、2012年3月印发的《关于发挥工商登记职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2〕4号)、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工商企〔2013〕28号)及《关于支持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3〕30号),已经2025年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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