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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6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7-11时效性:有效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公司注销清算时,还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答:企业注销清算时无法继续抵扣且不予退税的留抵税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6.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汇算清缴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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