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关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不含宁波):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关爱补助办法》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7月10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关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行业帮扶机制,切实帮助解决从业人员的特殊困难,营造和谐关爱、健康向上的行业人文环境,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关爱补助(以下简称关爱补助)经费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
第三条 关爱补助对象为: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在浙江省内登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省市注协工作人员(不含编制内人员);承办相关专题讲座活动等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第四条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健全与省注协行业关爱补助相配套的关爱补助机制,共同构建全行业互帮互助、真心关爱的帮扶体系。
第二章 关爱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关爱补助:
1.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患重病,个人年度(12个月滚动,下同)自负医药费(自费、自理和自付医药费总额,不含按政策规定可报销的个人自付部分,下同)2万元以上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本人家庭年度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配合承办省注协人文关怀类专题讲座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 关爱补助标准:
1.本人身患重病年度自负医药费用在2-5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年度自负医药费用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年度自负医药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本人家庭经济损失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家庭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家庭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补助。
3.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身患重病年度自负医药费用在2-5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年度自负医药费用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年度自负医药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补助。
4.配合承办省注协人文关怀类专题讲座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按承办活动当期实际总支出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场。
第七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抗灾救援、见义勇为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涌现的行业先进人物进行慰问,额度不超过2000元/人·家。
第八条 其他确需行业慰问、关爱的情形,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确定。
第三章 关爱补助的申请及发放
第九条 关爱补助申请和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由省注协秘书处在每年一季度通知受理,特殊紧急情况可申请及时补助。
1.申领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或家属向其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市注协调查核实后,提请省注协复核;
2.申领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注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关爱补助申请的相关材料
1.《关爱补助申请表》;
2.申请者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证书等);
3.医院疾病诊断书或残疾鉴定报告;
4.自负医药费凭证;
5.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专题讲座活动总结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请者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关爱补助,以后年度不再重复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个人或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予以失信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3日印发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