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07-09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分成比例
  耕地开垦费由市与区(县、市)、开发园区按照2∶8的比例分成,不纳入市对下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收入范围。耕地开垦费市级分成部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收缴,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缴情况反馈市财政局进行核对。
  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波高新区的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75元/平方米;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宁波前湾新区的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三、资金使用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区(县、市)、开发园区,2027年底前收缴的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四、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有关开发园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耕地开垦费与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事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相关规定执行。2025年度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且尚未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的项目,补缴市级分成资金。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相关规定为准。
  此前市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