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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25]38号 发布日期:2025-07-08时效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5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通知如下:
  工伤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明确的过渡原则,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7月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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