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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 发布日期:2025-07-01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有关安排,现将2025年、2026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按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考核评估;2026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此做好项目储备,并结合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优化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结合新能源消纳需求,同步加强调节能力规划建设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消纳和调控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6年权重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关于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的要求,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环气候〔2025〕23号)、《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24〕970号)等文件要求,在电解铝行业基础上,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2026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别见附件3和附件4。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核算,以本省级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主、以省级绿证账户购买省外的绿证为辅,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应在当年完成,不再转移至2026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核算以绿证为主,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只监测不考核。
  四、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按照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精心组织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统筹本地消纳和外送消纳,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将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2025年7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权重分解实施方案;2026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5年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
  五、各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2026年1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2025年本经营区及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6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5年监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电规总院、水电总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按季度跟踪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落实情况,提醒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期完成。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6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5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6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7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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