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5-07-01时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精神,更好满足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需求,激活边境旅游经济,我区决定在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范围内试点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为确保离境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拟在全区范围内公开征集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满洲里西郊国际机场、满洲里市公路口岸、二连浩特市公路口岸、二连浩特市铁路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5年7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自治区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471-5909262、0471-5909067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7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