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住建房改[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6-30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区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861元。
  五、军队转业干部、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履行规定程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