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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商法规[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3-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市商务局制定了《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商法规〔2020〕8号)同时废止。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本市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 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组织实施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政区域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本市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贸易政策,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贸易政策,委托市商务局进行合规评估。
  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贸易政策,自行或委托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规评估。
  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本市其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贸易政策,自行进行合规评估。
  多个单位联合制定贸易政策,由牵头单位进行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
  第六条 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严格对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将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所附《常见贸易政策合规问题自查表》作为重要参考。
  第七条 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未经评估或经评估认为存在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不符风险的,不得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
  贸易政策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当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
  第八条 拟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出台贸易政策的,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出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初步意见,连同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前,送市商务局进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市商务局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贸易政策的必备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司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贸易政策未经市商务局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司法局不予接收请示文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制定贸易政策,如认为有必要,可就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局意见。征求市商务局意见应当发征求意见函,一并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市商务局收到征求意见函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反馈意见。
  第十条 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应当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提供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市商务局收到贸易政策制定或起草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相关材料提交商务部。
  商务部认为涉及本市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市商务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风险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通过商务部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将相关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培训,建立健全合规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加强合规工作队伍建设。
  鼓励市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组织贸易政策合规培训,保持合规工作队伍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或开展合规培训。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在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发现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应当及时报送市商务局,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情况通报,督促问题整改,鼓励将贸易政策合规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商法规〔2020〕8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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