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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市监法[2025]42号 发布日期:2025-06-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已经省局2025年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
  前 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供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使用,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再行修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本格式范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
  各条线、各地区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格式范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说 明
  一、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准确无误。
  二、行政检查文书应当规范连续编号,清晰、准确记录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信息,确保行政检查文书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精准统计行政检查数据。根据执法条线不同,以行政检查通知书为例,将文号分别编为:()市监(稽查)检通〔〕()号、()市监(注)检通〔〕()号、()市监(信)检通〔〕()号、()市监(反垄断)检通〔〕()号、()市监(价监)检通〔〕()号、()市监(网监)检通〔〕()号、()市监(广)检通〔〕()号、()市监(质)检通〔〕()号、()市监(质监)检通〔〕()号、()市监(特设)检通〔〕()号、()市监(计量)检通〔〕()号、()市监(标)检通〔〕()号、()市监(认)检通〔〕()号、()市监(食生)检通〔〕()号、()市监(食经)检通〔〕()号、()市监(特食)检通〔〕()号、()市监(知)检通〔〕()号、()市监(消)检通〔〕()号。
  四、《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检查结果告知书》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检查实施方案》《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交函/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结果情况的公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各业务条线对检查过程记录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结合实际适用本条线原有的检查表,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以减轻行政执法人员负担,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五、多个行政执法主体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在《行政检查通知书》落款处分别写明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或者由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内容核对无误的,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部分签写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内容有修改的,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除《行政检查审批表》外,行政检查文书一式多份,送达被检查人一份,行政执法主体留存一份,其他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八、行政检查文书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文书末尾签名或者盖章。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九、本格式文书范本所附注意事项,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和适用文书的指导。
  十、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未上传平台的检查文书按顺序整理归档。已上传平台的检查文书,在进行案卷评查时及时下载打印归档即可。
  十一、本格式文书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目 录
  一、行政检查审批表
  二、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三、行政检查通知书
  四、回避申请决定书
  五、抽样(采样)通知书
  六、行政检查登记表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八、询问笔录
  九、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
  十、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
  十一、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二、案件线索移交函/通知
  十三、行政检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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