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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指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27时效性:有效

  一、修复条件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不予修复情形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申请材料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需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线上申请
  符合相关名单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请信用修复材料。
  1、查询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并访问主体信用信息详情页。

  通过页签切换到“严重失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类型,定位到拟申请修复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2、准备修复材料
  点击信用信息上的<申请材料>按钮,可跳转到材料下载页面。

  根据具体情形,按页面引导下载或者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3、在线提交申请
  材料准备就绪,可点击信用信息上的<提交修复材料>按钮。

  通过弹窗选择修复的情形,之后再次点击<提交修复材料>按钮。

  页面跳转至修复申请信息表单页,可根据页面指引,完成下列步骤:
  1、核对【企业基本信息】【申请修复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2、确认无误后选择【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归属地】,即受理地点的省份和城市。
  3、填写【经办人姓名】【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电子邮箱】。其中,【经办人姓名】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同,或者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人姓名相同。
  4、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
  5、勾选同意“隐私条款”选项,并提交修复申请。
  (二)线下申请
  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可前往承办稽查局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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