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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27时效性:有效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2025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25年度广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学分要求及学习形式
  (一)会计人员2025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学分不少于20学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公需课学习要求,如会计人员需要使用2025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均需单独完成公需科目30学分。
  (二)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分均通过远程培训取得。专业科目学分可通过远程培训、单位自行组织以及学分折算等方式取得。远程培训、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学分折算方式均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办理学分申请及登记。具体学分事项及登记办理要求详见附件1。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可不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分。
  (四)2025年度公需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三、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一)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等3个科目。
  (二)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8个科目。
  (三)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内容。
  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详见附件2)。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信息采集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学分申请及登记。
  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在全国统一平台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jxjy/,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进行注册、信息采集、信息更新,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形式为远程免费在线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参加培训、发表论文、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多种方式完成。
  1.通过参加远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
  2.通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
  3.通过申请学分折抵的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需在线提交相关材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人员须在“全国统一平台”及“省继续教育系统”进行注册并完成信息采集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会计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中要坚持诚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及时办理学分登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鼓励和支持单位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参考依据。
  (二)各区财政局应督促会计人员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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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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